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务员亲属回避岗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公务员亲属回避岗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事业单位改革现在已经进入了尾声,近日相关部门又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的新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将在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并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1. 夫妻关系;
2. 直系血亲关系,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即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 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 其他亲属关系,即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2. 同一内设机构里的正职和副职;
根据规定,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上文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国有企业直系亲属回避原则是指国企招聘中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回避。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中均有明确表述。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大致如下:
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2、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3、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法律分析:公务员的直系亲属可以经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务员亲属回避岗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务员亲属回避岗位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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