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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某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只是情节有出入,不属于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诬告陷害罪
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告***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是指无中生有,虚构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捏造犯罪事实或者捏造的是非犯罪事实,不以本罪论处。至于捏造的是何种犯罪事实、是公诉罪还是自诉罪的事实,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外,还有将这种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告发的对象不局限于司法机关,行为人既可以是向司法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时就既遂。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要求实际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权,当公安司法机关准备启动调查程序时,他人的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可以是向被诬告者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可能向司法机关转送或让司法机关获悉的单位( 如新闻媒体)告发。
诬告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不是某个行业或职业。但是对象的具体性并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只要根据诬告的内容可以推知指的是何人即可。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如诬告他人有***、***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二、诬告陷害罪与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如何区分?
1、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两者区别的标志在于,错告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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