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务员岗位取消重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公务员岗位取消重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是地方行为,而且不符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公务员或者事业人员,合同工、临时工都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执法。
1、行政执法部门改革:按照机构改革要求,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种是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统一履行执政执法职能;另一种是成立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将所有的行政执法职能分领域整合,统一执法。
按照行政执法类机构改革要求,统一成立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成立后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能不能继续参公,目前没有定论。辽宁省试点改革,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不参公,只是暂时保留了原来参公人员的身份和待遇。单位不参公,个人的参公身份是无根之水,保留肯定只是过渡措施,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配套政策完善之后,相应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同一机构内人员编制、个人待遇都会实行统一管理。
2、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想取得执法资格,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工作人员,才能参加资格考试。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
3、合同工不能执法:为了补充工作力量,单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能获取行政执法资格,成为执法工作人员,不能承担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只能按照管理要求,承担一些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是后勤服务工作。
肯定是地方行为,现在公务员招录最低是省一级行为。事业编制招录最低可以到县一级行为。行政执法合同工应该是某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因为人员少任务重报请本级人民***后招录的这么一个行为。
受编制限制,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执法机构,比如城管、交警等部门,在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都会从社会上以公益岗位等方式招聘一些人员补充到执法队伍中来。这些人员的工资一般由部门自筹或财政负担,无论哪种方式,用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都属于国家供养。因此,肯定需要报批。从这个角度来看,把行政执法单位录用合同工说为地方行为,并不为过。
具体到流程,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组织部门申请招录人员,经人社和组织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名额、条件和待遇。整个招录过程基本上参照公务员招录方式进行,一般先进行笔试,之后面试,笔试面试通过后进行体检,最后录用,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岗位还可能进行体能等方面测试,具体视岗位情况而定。
大致情况就是这样,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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