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务员下派待遇清退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公务员下派待遇清退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务员辞退,是指各级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不具有惩戒性,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一般来讲,辞退无须事先征得公务员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管理部门就可按照法定程序做出辞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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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并附有关事实材料报人事部门。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核准审批。人事部门审核事实依据,待业务会议讨论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人民***审批。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发给《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凡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
(3)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费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被辞退人员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4)公务员被辞退后,可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一年内被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与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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