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务员辞职和退休后待遇是有很大区别的。因为,公务员辞职是未到退休年龄,中途***职,如又未继续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是不能领取社保部门每月按规定发放的养老金。而正常退休,按照国家规定,每月可从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来维持个人的生活费用支出。
根据***院办公厅引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只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编”人员,这些人参加的是新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参加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或者说聘用制工作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都不参加职业年金。公务员一旦辞职,也就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参加人群范围。所以公务员辞职后原来的职业年金肯定不能再续交。 公务员辞职后的年金如何处理,在该《办法》的第八条有规定。公务员辞职且新的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那么原有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跟随个人转移到新单位;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也就是说如果你新的工作单位有企业年金,那么可以把你原来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个人账户余额)一起带走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原来单位缴费部分不能带走;如果新单位没有企业年金,那么原来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原单位继续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但也仅限个人缴费部分,这部分仍然归个人所有,而单位缴费部分不归个人所有。
2014年10月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至新单位,职业年金账户可转入企业年金,如果没有企业年金保留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领取。辞职、辞退、调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可对2014年10月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进行职业年金补记。
如其在2000年1月前参加工作,公务员辞职后,在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
在企业就业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9月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年限,2014年10月至辞职之日为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0年1月认定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0年1月至辞职之日起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其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计算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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