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务员招考不发布待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务员招考不发布待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务员新人入职前不存在谈薪资!在企业,新人入职前谈薪资是应聘时的应有之义,但这种做法并不适合公务员。在我国,现在公务员工资收入已基本实现阳光化,从最底层的科员到国家最高一级领导,他们的工资水平都是公开、透明的,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的。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地区由于财政收入、物价的不同,公务员津贴这一块差异还是不小的。现在的互联网资讯很丰富,对报考公务员感兴趣的年轻人不妨上网查一查。
根据题目,不知道你说的哪个绩效,我了解的事业单位绩效分两种,一种是每月发的绩效工资,算是工资组成的一部分,只要你工作没有出现重大失误,一般都会全额发。另一种是单位绩效,我们这边每年一次性大概是1W多,一般单位只要没出现重大事故,一般也会发,只是发多发少的问题!但不管你说的是那种绩效,都不涉及违法,顶多算是欠薪,算是劳动争议。我了解的就这些,不喜勿喷!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构成,除了基础性岗位工资,还有一部分是奖励性绩效工作,根据单位的性质,每月扣发15%—40%,管理类事业单位扣发的比例小,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扣发的比例更高一些。管理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占了绝大多数,扣发的比例大都在20%左右。而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则主要是指中小学校,中小学教师扣发绩效工资的比例一般为30%,也是绩效工资扣发、二次分配、拖欠的问题和现象的大户,经常会因绩效工资的发放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从工资中按比例扣发,半年或者一年集中发放。对于管理类事业单位来讲,只要考核合格,扣多少发多少,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也不会出现大面积拖欠或者延期发放时间过长的问题。有变化的,是考核“优秀”等次的人员,和考核“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奖励或者惩罚,基本上都是固定数额。
对于中小学校教师来讲,绩效工资的发放,就存在极大的变数。有的地区会从扣发的绩效工资总额中首先扣除班主任津贴部分,用来给班主任发放,这就统一减少了绩效工资返还的绝对数额。虽然数额不大,而且更多的地方这笔津贴直接由财政承担,但也是事实存在的违规问题。其次是各地甚至各校,都会根据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教师承担的工作量、完成任务数、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打分的高低,确定等次,按等次确定不同的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或者数额。这就意味着,工作优秀的教师绩效工资会增加,工作合格的教师绩效工资数额可能不变或者微调,而工作任务完成度较低的,或者考核打分过低的教师,其绩效工资就会减额发放。形成用扣发的工资,奖励工作优秀的教师,用自己的钱奖别人,从而造成许多矛盾。
另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大,为了保重点项目,势必造成财政支出困难,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或者为了减少工资支出,扣发事业人员绩效工作的现象,这些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对工资拖欠、工资发放方式或者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模式不满的,或者认为违法违规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如果个人利益被侵犯的,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克扣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出现这种情况,可以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严重的可以司法机关提***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性岗位工资,二是绩效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按月实时发放,绩效工资每月从岗位工资中按比例扣除,扣除比例大约在30%,也有扣40%的,具体视单位性质而定,公益性质越强,其岗位工资占比越大,扣除比例越小。扣除的绩效工资待到年底,按照个人业绩和表现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及格后按比例再分配,计发入个人帐户。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本身就是员工收入的一部分,只不过按规定被扣除后根据业绩情况进行了再次分配,数额会有[_a***_],但总归会按政策“返还”,单位无权随意分配,更不能克扣,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合同法。
在我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都签定了合同,理应执行劳动合同法按规定发放绩效工资。这既是法律责任,也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
当然,如果每月没扣绩,另当别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务员招考不发布待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务员招考不发布待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lpkw.com/post/58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