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务员岗位如何定岗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务员岗位如何定岗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岗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和实行职位分类的重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时,应当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岗位设置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按批准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方案确定的编制、职数等进行。在职位设置上,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既要突出机关的重要职能任务,又要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者搞变相升格。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各个职位能够协调配合,相互协作。
职位设置还应考虑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按照满负荷工作的要求,保障每个职位的任职人员,既不会超负荷工作,也不会无所事事。
岗位设定以后,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化。由于机关职能的增加或者减少、办公手段和条件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者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等原因,可以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说明理由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我国建立和推行职位分类制度的原则主要有兼顾原则和适用原则、渐进原则、动态原则、法制原则,共五个原则。
二,职位分类:
1,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是现代人事分类的一种类型;
2,与品位分类相对;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在组织里面,最常用的职位分类便是部门分类和等级分类;
3,职位分类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型,二是职位设置;
4,可以说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类制度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的四大要素为:职能, 规格 , 编制限额 ,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院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务员岗位如何定岗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务员岗位如何定岗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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